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鸡泽园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961号
原告: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广路北。
法定代表人:左裕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胜,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泽园区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鸡泽县风正乡中韩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秦瑞利,该院院长。
原告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泽园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鸡泽园区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鸡泽园区医院的起诉,是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鸡泽园区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济南尼克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