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2932号
原告:江苏新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5574535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EB1B1Q4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B栋B1008、10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新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