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22民初986号
原告莆田市新顺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办筱塘居委会筱塘南街706弄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新顺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新顺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新顺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莆田市新顺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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