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5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晟景创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青岛科技城6号楼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晟景创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字(2018)第6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字(2018)第671号裁决书指定由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