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西安欧品世嘉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63号
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欧品世嘉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聚贤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欧品世嘉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欧品世嘉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欧品世嘉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