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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09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726号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炳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美辉。
被执行人闫彩霞,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王登友。
被执行人贾俊海。
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梁峰。
被执行人张爱玲。
被执行人马美丽,
被执行人汪模松。
被执行人马士华。
被执行人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庆生
被执行人王庆明。
被执行人王庆林。
被执行人王庆泉。
被执行人王庆生。
被执行人顾红真。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鲁厨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杭
被执行人王兆杭。
被执行人王玉真。
被执行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李增顺
被执行人李增顺。
被执行人王素敏。
被执行人王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223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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