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与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5民初2943号
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中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佳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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