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莱西市姜山镇前山小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165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西市姜山镇前山小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莱西市姜山镇前山小学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西市姜山镇前山小学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书记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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