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庆远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5782号
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迎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庆远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昌区东湖西路景天楼2单元9-10层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庆远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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