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锐纳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锐纳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41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锐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生于1987年10月2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0年3月3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4号楼1单元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锐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11月6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锐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丽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