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胡胜合,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生,河津市柴家镇吴村人,现住河津市海华名园连体别墅第二排西第二家。
被执行人赵淑平,女,汉族,1965年4月27日生,河津市柴家镇吴村人,现住河津市海华名园连体别墅第二排西第二家。
被执行人河津市亚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川,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淑平、河津市亚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晋08民终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淑平、河津市亚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执行助理王德平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