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1654J。
法定代表人:马小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津市汽车大修厂,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西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1523N。
法定代表人:柴筱彬,职务:厂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汽车大修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晋08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晋0882执恢1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任国勇
书记员 李 若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