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473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遥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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