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473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遥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