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186号 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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