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186号
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