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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紫郡·城上城项目3#、4#楼工程施工中,将收尾工作产生的室内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个人车辆擅自处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公示截止期: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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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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