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东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秦东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5066号 原告:陕西秦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秦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陕西秦东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1582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6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陕西一家从事杂物电梯生产及安装的公司,2021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合同总金额226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电梯安装完毕,此电梯符合合同质量,已于2021年12月交付使用。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欠设备尾款15820元。根据设备合同第四条规定尾款至今未付,经约半年十余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XX城XX路XX路交汇口东北角,该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后在本院充分释明后,原告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秦东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