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0835号
原告:深圳市共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共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共济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共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共济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共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深圳市共济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共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方园
打印:扈艳红校对:方园201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