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园区xx园x栋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0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泰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00158897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泰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14556元及利息(以114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下列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泰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3×××74账户内银行存款,已扣划人民币26494.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扣划回的款项26494.6元,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