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202号
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地上地下配套公建第五层5024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力,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401、402。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董事长。
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