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3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07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村银平路147号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7908722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3民初14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2166.16元及违约金27055.61元,由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704元等。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控,已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A0××**的汽车,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本院已向上述公司作出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相关款项的通知,该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质保义务、不具备付款条件为由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已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通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俊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