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万谷移动互联网科技园9号楼2楼西侧局部及3楼。
法定代表人陈东。
被执行人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508号1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082714-3。
法定代表人林崇军。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调字第18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450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0445元。因被执行人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4951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824951元的财产。
三、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彰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