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607号之一
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5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崇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蓝雯琪,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
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94元,由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