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606号之二
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5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琪、刘航,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4层455室。
法定代表人:屠柏锐。
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
被告: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盐化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
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铂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铂瑞能源(新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35.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7535.5元,由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孙颖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