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高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杭州北高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北高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0827143。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35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北高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46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北高峰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