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韩城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神海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2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雄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夏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神海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雄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韩城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神海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雄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雄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4元,减半收取5792元,由上诉人陕西雄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晏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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