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鼎云金属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财保53号
申请人:陕西鼎云金属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77324。
法定代表人:周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星(实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璟琳,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xxxxx在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xxxxxxx在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38元,由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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