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1558号
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F座23层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88786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西金路29号泾渭国际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100192。
法定代表人:张璟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泾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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