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1232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秀峰区。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象山区。
被告:**,女,1995年6月1日出生,侗族,住**市七星区。
被告:***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灵川县灵西路24号(江岸美城)15幢23、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3763426XW。
法定代表人:陶庆文。
被告: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临桂区临桂镇凤凰路9号彰泰公园1号第2幢1.2层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27382688B。
负责人:何剑华。
原告***与被告***、**、***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元,因本案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晓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