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8773889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东段**上力理想城**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5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