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502民初3721号
原告: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6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8773889R。
法定代表人:程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510540399。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632012。
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东段152号上力理想城5号楼(写字楼)B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5765263G。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婧,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611590953。
原告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昊擎公司)与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上力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昊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被告四川上力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周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昊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58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7272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7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设备采购、系统工程设计与设备安装调试,合同包干价3,636,000元。2016年5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第一期付款后就开始采购设备;2016年6月10日,根据被告的开工令指示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8月2日和9月2日,被告分两次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160万元;2016年9月30日,该工程竣工;2017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在《工程验收意见表》上盖章,工程通过验收。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出具《关于对合同支付进行对账的说明》,并盖章确认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之后,被告又陆续支付工程款55万元。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宜宾新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新港公司)开具相应发票。被告作为实际使用者,使用合同项下设备至今,但仍拖欠货款57280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上力地产辩称:1、双方最终审定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45万元整,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确认书和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为证。根据合同约定,最终以实际工程量及本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2、我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因上海昊擎公司先有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上海昊擎公司提供的设备质保维保说明、售后服务计划等,上海昊擎公司应在质保期内承担维修维保责任,并应将相应故障完全排除方可。但本案中,我司早在2016年5月11日就提出上海昊擎公司存在施工不规范、按新百标准基本不达标的现场验核状况。后在质保期内分别多次向上海昊擎公司去函要求整改,但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故由于上海昊擎公司的先期违约行为,导致我司部分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根本无法使用,损失严重。而由于该系统的专属性,第三方机构无法进行维修,故我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上海昊擎公司履行维保义务之前,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3、由于上海昊擎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司被公安机关处罚,另行支付安全审计费用。2018年4月下旬,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检查购物中心的安全审计情况,发现公司WIFI没有从设备安装之日起对接公安局系统,因上海昊擎公司利用远程操作更改了机房设备密码,导致我司无法进入设备调试,为配合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的安全审计,不得不重新购买安全审计设备(共计金额:7800元)。4、对于原告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我司认为该条约定针对的是工程施工期间,而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是结算的工程违约金,我方认为不当适用该条约定,且标准也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6360002016年4月18日,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原告上海昊擎公司(承包人)签订《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发包人将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工程地点为宜宾市翠柏大道东段上力理想城;工程内容为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设备采购、系统工程设计与设备安装调试;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及煤气探测系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门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客流统计系统、无线WIFI系统、巡更系统、照明集中控制系统、UPS系统及机房、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工作;承包范围仅为施工图纸范围内明确标明的内容,其余未标明部分均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承保范围内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样品和双方确认的厂家品牌为准;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施工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施工总工期不得改变;质量标准不得低于设计及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本合同为总价包干价合同,总价为3636000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6.4.2.3条约定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间不计息);第6.4.2.4条约定质保期为一年(验收合格之后,由发包人签发质保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届满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清总价款的5%;第9.2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审计,审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核(审计)确定工程总价款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9.3.1条约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为了让系统操作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能够最大程度地掌握弱电系统设备的操作使用与维护管理方法,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关培训;第9.3.2.1条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1年保修期届满后即自行进入有偿维护保养服务期;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实施保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每月一次巡视服务,检测系统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清洁保养,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提供7x24x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及全天候响应,并在接到报修电话后,维保人员应在4小时内赶到设备现场等;第9.3.2.2条约定竣工后有附件清单规定年限的系统设备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现主机及配套设备产品有安装施工或运行质量问题的,乙方须无偿予以技术支持和维护修理及调试;第9.3.2.2条约定,竣工后有附件清单规定年限的系统设备产品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现主机及配套产品有安装施工或运行质量问题的,乙方须无偿予以技术支持和维护修理及调换;第10.1.1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1日,则应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项目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可人8,但原告并未解决。2016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开工令》,要求原告在2016年9月1日前全面完工。此后原告组织设备进场施工。2016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该申请表载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竣工资料审核会签意见》,意见显示现场工程师、设计部、工程部经理、工程总监均签字同意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决算。2017年1月17日,上力集团工程部、财务部、成控部,合牌商贸,使用单位以及原告等六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相应《工程验收意见表》上“验收意见”一栏载明“现场已投入使用,并基本满足百货公司使用,请领导审批”、“现场设备能正常使用,未发现明显问题”。被告陈述9月30日仅为原告初步完工时间,被告认可最终通过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均在《工程造价结算确认书》上盖章确认,该确认书载明案涉工程报送金额为3636000元,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345万元,其中质保金为178469.78元。双方均认可工程结算价为345万元,认可被告共计已支付2877200元,尚欠572800元未支付。
根据《宜宾宏恒维修服务登记表(新世界百货)》的记录显示,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原告先后为被告提供7次维修服务。其中2017年3月12日的维修记录显示“显示器不显示,送厂维修”,2017年3月30日的维修记录显示“更换4楼功效,……送厂维修”,2017年8月14日维修记录显示“监视器2-1坏了,拆下返厂维修”。原告认可将显示器和功放机送厂维修属实,但称其将上述设备送厂维修前提供了备用设备,未影响被告正常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案外人宜宾新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10日通过传真向原告上海昊擎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设备故障情况,庭审中原告称其并未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函。新港公司还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设备故障情况,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了该份工作函,但认为该发函日期已过工程质量保修期。被告陈述宜宾新世界百货工程项目由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被告委托案外人新港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原告认可新港公司系作为该百货的使用单位,但案涉合同等事项原告均与被告联系。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告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本工程内包含的各个系统所安装的所有设备的保修期参照《设备质保维保说明》,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即自行进入有偿维护保养服务期,承包人(即原告)在保修期内实施保修义务……;竣工后有附件清单规定年限的系统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现主机及配套产品有安装施工或运行质量问题的,乙方须无偿予以技术支持和维护修理及调换;保修期内承包人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履行好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设备质保维保说明》显示案涉工程设备“质保期”分为一年、三年、十年,“维保期”均为一年上门维护。原、被告未另行签订维护保养服务合同。
另查明,2016年6月22日,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原告具备从事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叁级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结算确认书》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且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宜宾新世界百货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审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审核(审计)确定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在质保期届满后5日内付清。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月17日验收合格,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对工程款完成审计,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合同约定为1年,本院认为应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同时《设备质保维保说明》中的质保期均为具体设备的质保期,其相应的质保责任应由具体生产厂家承担,故原告对案涉工程的维修保养义务应于2018年1月17日届满。鉴于原告在保修期内确将工程所涉的部分显示器与功放机送厂返修,虽原告称其将上述设备送厂维修前向被告提供了备用设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方不予认可,故原告在履约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暂扣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即172500元(345万×5%)。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72800元,本院支持为400300元(572800元-172500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支付违约金727200元,因案涉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且被告辩称该约定过高,本院对该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酌情计算两年,支持为4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3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合计440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4元,减半收取计90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87元,由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860元,原告上海昊擎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涪均
书 记 员  杨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