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7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云南省铁路第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8285Q。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云南铁路第一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3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