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2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出生,**川省蓬安县人。
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省铁路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第一工程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0元,上述款项由云南省铁路第一工程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923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