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726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盛仓新苑赤霞园1-3-201。
法定代表人:蒋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第14-1-304。
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3民初7262号保全裁定。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