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401号之一
原告: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陈庄村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郑桂稳,总经理。
被告: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46号第14幢1单元0304室。
法定代表人:葛庆怀,经理。
原告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常锁苓
审 判 员  王福建
人民陪审员  何井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