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726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盛仓新苑赤霞园1-3-201。
法定代表人:蒋磊,总经理。
被告: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第14-1-304。
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炫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恒达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