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22民初1037号
原告: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广场4单元10层07室。
被告: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皇甫街012号国盛大厦14楼。
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干福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文娟
书记员周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