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达富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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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达富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史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达富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乐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了设备安装施工工程,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安装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求就中央空调的安装验收及付款程序比例等,均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故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以工程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原审以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鸿
审判员赵兆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官助理张
雪婷
书记员雷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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