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8206号
原告:西安实达同创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三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座三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强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邑家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籍住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实达同创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昌邑家园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实达同创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后为3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