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德升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729号
原告:***,男,18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德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609M,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万汇路第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惠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德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红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