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81民初320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子超,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夫妻关系。
被告: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府东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提出下水管不符合设计标准,其他主体也存在相应责任,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