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2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徐筱羚,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樊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6民初107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租金135250元、滞纳金2415元、解除合同违约金100000元、房屋占用使用费157985元、水电费331.52元,合计395981.52元,扣收保证金100000元,余款295981.5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65元,执行费4485元,合计310131.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1.56元,收取执行费2141.56元。另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至2020年11月2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执行措施,本院(2020)浙0106执419号案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蓝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