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78号
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郎山二路金汇球产业园建工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632XT。
法定代表人:俞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7527J。
法定代表人:张汉清。
上列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于1月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缓交申请,本院未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后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晓  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凯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