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2335号
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郎山二路金汇球产业园建工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632XT。
法定代表人:俞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
上列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067元和保全费2776元,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4033.5元和保全费2776元,合计68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晓  姝
人民陪审员 胡  秀  传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家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