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西丽街道郎山二路金汇球产业园建工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632XT。
法定代表人:俞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7527J。
法定代表人:张汉清。
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粤0304财保294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施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666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晓  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凯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