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22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郎山二路金汇球产业园建工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632XT。
法定代表人:俞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
原告深圳市华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粤0304财保287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施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77××××××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7×××××账户内存款451116.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晓 姝
人民陪审员 胡 秀 传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家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