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8047号
原告: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松山区时代设计院17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赤峰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