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91执保39号
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南路7号楼3号底商乙单元201。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旧窑子村(1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4号6幢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万全区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南区医院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申请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9)冀0791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向我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170414.7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18170414.71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划被申请人***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万全区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成名下价值18170414.71元的财产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被执行人***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万全区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