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91财保123号
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南路7号楼3号底商乙单元201。
负责人:李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良,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晓,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旧窑子村(1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陈桂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4号6幢17号。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南区医院东。
法定代表人:闫卫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桂宁,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王月莲,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岳建华,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被申请人:陈国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桂宁、王月莲、岳建华、陈国成名下价值18,170,414.7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科海电器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桂宁、王月莲、岳建华、陈国成名下价值18,170,414.7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时信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利峰
书 记 员 郭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