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浙江宸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工业功能区综合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劲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宸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劲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宸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宸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人民币10869元,由原告浙江宸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