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保22号

申请人: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锦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78748852F(1-4)。

法定代表人:曹汉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金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855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85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晓坤